衰十一 屈穎妍

發佈: 2026-11-0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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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有一條罪,坊間俗稱「衰十一」,因這罪行有十一個字:「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此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5年監禁,而且無論女童是否同意,均不能構成抗辯理由,因為法律認為16歲以下女童是無能力作出性同意的判斷。 「衰十一」之外還有「衰十三」,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由於女童更小,情況更嚴重,故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日前,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亦是前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裁定「衰十一」罪成,判監兩年半。案情指,被告於2008年任話劇導師助手時認識年僅11歲,就讀小學的女事主,之後發展成情侶關係,並於女童13歲時在沒有安全套下發生性行為。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辯方花了不少篇幅讚揚被告社區貢獻,但這些都是發生罪行之後的事。 全世界對涉及女童的性罪行都非常嚴格,因為女孩子會有懷孕風險,影響是一生的,故必須嚴肅對待並重判。施駿興犯案時女童只得十三歲,沒被控「衰十三」,已是萬幸。 「衰十一」不單是罪,更是嚴重失德行為,政府表示非常重視議員的品格和操守,並已停止發放施駿興的議員薪津。不過,因為兼任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施駿興在馬議員不再連任後,竟帶罪拿了6個月人工共26萬4千元獎金,而這些錢,全是公帑。 黑暴之後,所有政治參與者都要經過嚴格背景審核,但其實品德審查一樣重要。無論區議員還是立法會議員甚至管治者,若德行有污點,影響的不只是個人,更是「愛國者」這個大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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