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罪行重大即是甚麼程度?法庭:按十項因素界定

發佈日期: 2026-02-0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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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罪行重大即是甚麼程度?法庭:按十項因素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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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涉及三項控罪,其中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遭裁定「罪行重大」。法庭在判刑時,闡述了如何就這兩項較嚴重的控罪釐定適當刑罰,並解釋了為何裁定相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刑期不應少於十年。

法庭在判刑時指首先參考了終審法院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在社交平台煽動鼓吹「港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所訂立的指引,以釐定適當刑罰。

判刑框架與「罪行重大」的界定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理由指出,國安法中的處罰條文,若犯罪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法庭認為,立法原意在於此。

為界定本案是否屬於《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 「罪行重大」 ,法庭參考並調整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所列明的因素。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人不應因該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而受懲處,但實施前發生的事情可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

釐定「罪行重大」的十項考慮因素

經考慮相關證據後,法庭認定本案罪行屬「罪行重大」,判處的刑期不應少於十年。法庭所依據的十項考慮因素如下:

1. 犯案的處境:包括犯案時的社會氣氛。

2.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使用的媒介或平台。

3. 犯案的持續性:包括犯案次數、時間長短及是否持續進行。

4. 罪行的規模:評估罪行涉及的範圍和程度。

5. 預謀程度:是否有預謀犯案,以及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

6. 武力使用: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及其迫切性和嚴重程度。

7. 涉及人數:參與或牽涉於罪行中的人數多寡。

8. 制裁目標:請求外國制裁的目標對象為何,以及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9. 制裁風險:是否已成功導致外國實施制裁,或相關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

10. 實際或潛在影響:該罪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或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法庭指在綜合評估以上因素後,作出了判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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