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颠覆政权案】法官指非法手段不限于暴力 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违法

發佈日期: 2024-05-30 13:00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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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名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等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的被告裁决。十四名被告裁定罪名成立,大律师刘伟聪及前公民党执委李予信脱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国安法》实施后首宗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十六名不认罪被告,当中十人获准保释,先后到庭听裁决。案件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审理,超过一百天。

案件的背景是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前提出透过机制协调民主派阵营,达至立法会「35+」、即议席过半,两次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最终令特首辞职,以此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控方认为,此举是属于《国安法》下,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一项争议,是「非法手段」应否限制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法官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说明及决定等,非暴力行为都可令国安受破坏,所以非法手段不限于这个范畴,否则不合情理、逻辑,有违立法目的,亦不限于刑事行为。

又称「非法」的元素只涉行为、不涉意图,不认同辩方提出被告可基于对法律无知,即不知相关手法是非法作为合理辩解。

法庭强调,今次案件控方须证明被告有双重意图,包括有意图落实相关手段,以及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已属颠覆。

法庭认为,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违反《基本法》有关立法会职能,以及议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条文;而议会特权非绝对特权,瘫痪立法会运作除了反中势力,还有外国及境外势力,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插手及捣乱。

又指戴耀廷最初提出「35+」计划,已表明是要破坏、摧毁及推翻现行制度,以及特区根据《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建立的体制。但最初的协调会议达到的四项共识,是明显无提及运用否决权,所以认为这是选前实际流程,非政治性。

但协调会议结束至提名期完结前,除少数仍有保留及无参与初选的人外,运用否决权是绝大部分参选人已达成的共识,多次记者会及提名表格都有反映到,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成立。

至于刘伟聪,法庭指虽然《墨落无悔》有他名字,但不确定是他自己签或授权人签,而刘伟聪亦没在社交平台转载《墨落无悔》。

法庭接纳他自辩时称,如当时抽起名称或澄清会是「政治自杀」;而在竞选期间,他亦无主张否决《预算案》或「五大诉求」。法庭指,确认不到他在任何阶段有动机颠覆。

法庭又信纳李予信并无参与公民党初选前的准备会议,亦不知相关商讨内容,而他到2020年五月底前亦无意参选,无参与过戴耀廷和区诺轩举办的协调会议,亦无证据他收过协调机制协议,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决后,大部分被定罪被告在庭上也表现冷静,部分向旁听的亲友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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