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案书摘要】政府申请禁播《愿荣光归香港》 高等法院拒绝批出
發佈日期: 2023-07-28 16:09
法庭
粵高等法院拒绝政府申请的禁制令,禁制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发布、传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 律政司代表到高等法院领取判词,记协主席陈朗升亦有到庭。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处理,下午颁布书面判词,称今次申请涉及以批出的禁制令协助刑事法律,法律规定须是必要及具功用。考虑到今次禁制的,属现时刑事司法制度下可惩处的刑事行为,所以法庭不信纳禁制令有真正功用,加上执行禁制令时,会跟相关刑事法律有冲突,要执行禁制令不容易,决定拒绝批出禁制令。 另外,法庭又提到若非这些理由,即使有意见指,禁制令会产生寒蝉效应,但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应批准。 -- 以下为判案书新闻摘要: HCA 855/2023 原讼法庭于2023年7月28日颁下的 判案书新闻摘要 (本摘要并非判案书的一部分) 主审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健强 1. 律政司司长入禀高等法院申请非正审禁制令(「本禁制令」),禁止任何不知名被告人作出四项行为(「该等行为」),即藉着使用一首通常称为《愿荣光归香港》的歌曲(「该歌曲」)作出危害香港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本禁制令之目的并非要全面禁制该歌曲。 2. 法庭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第三及第八条的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法庭有责任保障人权,当中包括言论自由(《国安法》第四条)。 3. 于本案中,法庭需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并在应用《国安法》时,寻求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 4. 本申请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权力,批出针对所有身处香港人士的禁制令,并以此协助刑事法律。考虑到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法庭只会在深思熟虑后才会如此行事。 5. 法律规定,协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须为必要或具功用,以达致有关目的。考虑到该等行为属稳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惩处的刑事行为,经谨慎衡量后,法庭并不信纳本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再者,就违反禁制令而进行的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会涉及证明相关的刑事罪行,因此强制执行时不会更加容易。 6. 另一方面,法庭信纳,在强制执行本禁制令时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互有冲突,例如:违反《国安法》的罪行须循公诉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检控。 7. 法庭认同,在考虑本申请时,须顾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如批予本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的人士,或会害怕违反本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不参加涉及该歌曲的正当活动。然而,若非因上文第5和第6段所列的理由,法庭便会裁定,即使会产生寒蝉效应,但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应批予本禁制令。 8. 基于以上理由,法庭拒绝批予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