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親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還柙候判 控方指屬例外罪行不得判緩刑

發佈日期: 2026-02-11 18:00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被裁定「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罪名成立,還押至本月26日判刑。

68歲被告郭賢生,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控罪指的財產,是他在女兒郭鳳儀一歲時買的一份儲蓄保險,一直由被告供款,去年初他指女兒不在港,提出取消保單並取回結餘。

29歲的郭鳳儀,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控方指涉案保單,於郭鳳儀年滿18歲後,已轉為郭鳳儀持有。

控告郭賢生企圖協助郭鳳儀處理財產,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對於辯方於審訊時質疑,控方沒有證明,警方有手令拘捕郭鳳儀,又或證明她並非身處香港。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憲報公告已指明她是潛逃者,郭賢生亦有瀏覽女兒社交平台的紀錄,無理由對其狀況一無所知。

至於有關保單由誰人持有,法官指郭賢生只是以信託身份,代為持有保單,郭鳳儀年滿18歲後,其信託人身份便已終止,接納控方所指,郭鳳儀為保單持有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今次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宗海外被通緝人士,家人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並定罪的案件。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控方指國安罪行屬例外罪行,不得判處緩刑。辯方求情就指,本案無實際後果,涉案保單結餘款項,只相當於8.8萬元,亦無證據顯示郭賢生,取回資產後會給予郭鳳儀,希望法庭判處14日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柙。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