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三被告交替控罪罪成 一人過往有案底判入獄18年

發佈日期: 2025-10-27 13:02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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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製造或策劃,港鐵羅湖站等三宗爆炸案,三名被告交替控罪罪成,其中一人判入獄18年,另外兩人就判囚16年8個月。

三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聽取判刑。

案件涉及2020年1月,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爆炸案,同年2月的港鐵羅湖站爆炸案,及策劃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偽裝成墓碑的炸彈,在行動前一日被捕。

三人上月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主控罪不成立,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就罪名成立。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提到,被告在明愛醫院急症室放炸彈,煙霧有機會令在場人士非常不適,看不清指示牌。

又提到羅湖站爆炸案,若不是清潔工在車廂發現炸彈,列車一旦駛回市區,或造成更多人命傷亡。

而尚德邨停車場爆炸案的策劃,目的是要造成傷亡,炸彈設計作「殺人之用」,針對警員和市民,形容三名被告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視人命如草芥。

法官指何卓為過往有案底,重犯機會高,以18年為量刑起點,判入獄18年。

至於李嘉濱和張家俊,法官認為他們都是核心成員,其中李嘉濱的悔意,是出於自身入獄多於危害他人,認為悔意有限。而張家俊多次稱自己無參與,認為他毫無悔意。但考慮到兩人都是初犯,扣減4個月刑期,分別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判刑時又稱,今次案件已達最高嚴重性,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並能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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