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立法設同性伴侶登記制度 申請人需海外註冊有效婚姻

發佈日期: 2025-07-0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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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立法制定替代框架,設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申請人需先在海外,註冊有效同性婚姻,登記後可享有參與醫療決定,以及處理身後事等權利。

終審法院2023年就一宗司法覆核裁決頒令,要求政府須於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立法設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申請人須符合六項條件才可登記,包括雙方都年滿18歲,已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至少一方為香港居民,以及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等。

當局又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讓申請人提交表格,並經預約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申請雙方須親身到登記處,面見登記官,並進行宣誓。登記官信納後便會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

獲認證的同性伴侶,可享有四項權利及責任,包括參與醫療決定,以及處理身後事等。

政府強調為了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稍後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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