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清|运输署下月一日起放宽多项道路交通规例 包括允遥控泊车
發佈日期: 2025-02-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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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下月一日起,放宽多项道路交通规例,包括允许遥控泊车。 法例原本规定,司机离开车辆前必须关掉引擎以及「拉手掣」,汽车移动时,也不能使用电话等通讯设备。新规例加入例外条文,容许署方已评定,有遥控泊车功能的车辆类型,司机可使用流动电话等在六米范围内遥控泊车,期间要在汽车外一直监察。而停泊时车内视像显示器,可显示的资料亦将不再设限,以方便司机获取资讯。 另外放宽功率7,000瓦或以上的商用电动车可在快速公路上行驶,毋须再申领许可证。 运输署表示新规定旨在方便市民,提升道路安全,促进新汽车科技在港应用和发展,与国际标准看齐。 运输署公告如下: 《202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2024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和《2024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订)规例》已获立法会通过。由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 1. 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车辆须安装过高警示系统 为改善行车安全,所有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车辆须在指定日期前安装过高警示系统。为让业界顺利过渡,在二○二五年三月一日前首次登记的机动式起重吊车须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或之后的续牌验车日符合新要求;至于不属机动式起重吊车但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的车辆(如自卸车、流动吊臂、升降台车),如其首次登记日期为二○二五年三月一日前,则须于二○二六年九月一日或之后的续牌验车日安装过高警示系统。 运输署会制定安装过高警示系统规定的技术指引,并会去信相关业界团体和设有可延伸架空结构车辆的车主,通知他们须遵守安装过高警示系统的规定; 2. 放宽车辆停泊时视象显示器可显示的资料 当车辆的停泊制动器启动时(即车辆已停泊),视象显示器可显示的资料不再设限,便利司机获取资讯。运输署会制定有关视象显示器技术要求的指引。车主亦可向相关车辆代理或进口商查询车辆型号的视象显示器是否符合新的技术要求; 3. 允许遥控泊车功能 允许司机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电讯设备,在指定条件下使用遥控泊车功能,协助安全泊车。为确保安全,遥控泊车系统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运输署的技术要求。汽车只可配备已获运输署批准的遥控泊车系统。新进口的车辆如配备遥控泊车系统,署方在进行车辆类型评定时会一并审批。至于现有车辆的遥控泊车系统,相关车辆代理或进口商须向署方提交个别申请 运输署会为业界制定相关技术指引和申请程序。车主可向相关车辆代理或进口商查询车辆型号有否配备遥控泊车系统; 4. 指定类型的电动车辆无须再申领快速公路许可证 准许额定功率不少于7 000瓦的电动的士、电动私家小巴、电动巴士(包括私家和公共巴士)、电动货车(包括轻、中和重型货车)和电动救援车辆在快速公路上行驶,毋须再申领快速公路许可证。运输署会通知业界团体可使用快速公路的电动车辆种类。至于电动私家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其额定功率分别不低于7,000瓦或3,000瓦者,现已获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无需领取许可证;及 5. 其他技术修订 单层巴士最大全高度会由现时3.5米放宽至4.0米;及允许使用发光二极管模块(LED)作为车灯,与国际标准看齐。运输署会为车灯制定相关技术指引予业界和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