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警务人员受查被控案件 法官指律政司强行辩称条文诠释应广阔
發佈日期: 2025-02-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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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有警务人员接受廉署调查被控,案件上诉到终审法院。 正因其他罪行服刑的林卓廷,由囚车押送至终审法院。案件涉及林卓廷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三次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拘控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卓廷原审裁定罪成,判囚四个月,他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去年裁定他得直,撤销控罪,律政司上诉到终审法院。 上诉争辩的法律问题,是《防止贿赂条例》中,「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正确诠释,以及如被告公开受调查人因其他罪行被廉署调查,是否干犯「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指,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立法目的是预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调查,包括禁止向受查对象披露其受查事实及调查细节,亦禁止向公众披露这些资料。法例条文字眼不同,理应区分。黎嘉谊续指,针对公众覆盖范围比较宽广,不只是贪污罪行,亦包括其他罪行。又认为林卓廷毋须指出游乃强因贪污罪行受查,已可定罪。 首席法官张举能反问黎嘉谊,按照其说法,是否告知受查人正在受查没有违法,反而告知受查人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却属违法?黎嘉谊回应指,此属立法机关选择,解释除了贪污罪行外,廉署还会调查选举罪行或行为失当罪行等。 张举能指,似乎律政司为求上诉,强行辩称条文诠释应广阔,来将林卓廷定罪,终审庭押后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