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房屋政策等歧视同性已婚配偶属违宪 驳回房委会及律政司上诉

發佈日期: 2024-11-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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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裁定,房屋政策和遗产条例歧视同性已婚配偶属违宪,驳回房委会和律政司的上诉。

终审法院这次裁决,涉及两对在海外注册结婚的同性伴侣,司法覆核房屋条例及遗产条例。其中一名申请人胜诉后离开终审法院,他指裁决对争取同性配偶权利是重要一步。

Nick Infinger称:「住屋是基本权利,很难想像大家相爱,想长时间在一起生活,但是原来要分开居住。」

Nick及其丈夫2018年在加拿大结婚,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

至于另一对同性伴侣,吴翰林及李亦豪2017年于英国结婚,一年后吴翰林购买居屋单位,未立遗嘱便离世。李亦豪期间未能以「家庭成员」身份入住,亦不能继承居屋业权。

他们分别提出司法覆核,获高院裁定胜诉,指条例歧视同性伴侣,属违法及违宪。房委会及律政司上诉到终审法院。

案件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审理。

房委会指《基本法》36条,保障异性夫妇在公屋及居屋政策,单独享有申请权利。若容许同性伴侣申请,权利会被削弱。法庭就反驳指相关权利非专有,异性夫妇亦从来无单独享有。

房委会又指同性及异性伴侣申请上不具可比性。因异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目标。法庭就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住屋需求。而现时政策,亦无因为异性夫妇,是否已计划、或具生育能力,而有区别对待。

法庭又指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公开作出的承诺,具公众性和排他性,是超越纯粹的同居关系,与异性婚姻无异。

又指《基本法》37条,虽然规定唯有异性伴侣,享有受宪法保障的婚姻权利,并获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同性伴侣向房委会提出申请的权利,并不涵盖在相关法律地位内。

法庭裁定房委会政策是不相称及不合理,五位法官一致驳回房委会及律政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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