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颠覆政权案】戴耀廷判刑最重监禁10年 4人被裁定为「首要分子」

發佈日期: 2024-11-1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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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45名罪成的被告今早判刑。法官指,首被告戴耀廷是发起人及初选组织者,判囚十年,其余被告判囚50至93个月。

民主派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45个罪成的被告,由囚车押送到西九龙裁判法院。

三位国安法指定法官撰写的判决书长达82页,先交代量刑原则。对于部分被告提出「35+」谋划必然失败,作为求情理由,法庭拒绝接纳,法官解释,证据显示组织者对谋划成功持乐观态度,亦确信所有参加者均付出一切努力。

判词指首被告戴耀廷多次保证谋划不违法,接纳大部分被告,以被误导及对法律无知作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均有法律背景,而且在推进实行谋划时,坚定不移。

法庭指出,部分被告的行为在《国安法》生效前发生,不属刑事罪行。法庭会审视这些情况,量刑时亦已考虑谋划的性质非暴力。

至于量刑起点,法庭接纳戴耀廷代表律师的说法,指案件涉及串谋控罪,《国安法》第22条处罚级别,即「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分级不完全适用、但可参考。

首四名被告,法庭根据各自在谋划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裁定是「首要分子」,以监禁12至15年为量刑起点。

判刑最重的是戴耀廷。判词指,他是发起人及初选组织者,其文章引起民主派关注,亦反映他主张的是一场革命,是事件的幕后主谋,唯一的减刑因素是及早认罪,减三分一刑期后判囚十年。

而区诺轩的参与程度与戴耀廷相若,由于他作为「从犯证人」,提供重要证据,可扣减一半刑期,加上他被政府警告后退出谋划,对法律无知及过往在公职服务有贡献,减刑后判囚六年九个月。

同样一早认罪,为控方作证的赵家贤,亦获减一半刑期,又接纳他可能被戴耀廷误导,有良好品格等求情理由,判囚七年。

另一从犯证人钟锦麟,考虑到其参加程度不如其他组织者,量刑起点较低,判囚6年1个月。

审讯时被列为组织者的第五被告吴政亨,但判词认为他并非组织者,亦非参选人,裁定他是「积极参加者」。考虑他可能并非为个人利益等,判监7年3个月。

判词特别提到,《国安法》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所以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则适用,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着重的是犯案者的行为,实质后果和潜在风险等,不应依赖内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法官宣读判刑后,部分被告均向旁听的家属及亲友挥手道别,之后被庭警带走。

【民主派颠覆政权案.一文看清判刑】戴耀廷囚十年 其余被告至少囚5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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