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七名罪成被告分别判囚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發佈日期: 2024-11-1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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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制造炸弹的被告赖振邦「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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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玉龙无牌管有枪械罪,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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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引爆装置被告蔡凯明「协助及教唆制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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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为主谋的被告吴智鸿「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个月。
.担任「枪手」被告苏纬轩串谋杀警等三罪,判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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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彭军壕承认《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自称「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就《反恐条例》两项控罪,判囚13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