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颠覆政权案】14名不认罪被告罪成 法庭指议会特权非绝对特权

發佈日期: 2024-05-3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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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个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等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个不认罪的被告裁决。十四人裁定罪名成立,两个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随即提出上诉。

《港区国安法》实施后,首宗「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十六个不认罪被告,当中十个获准保释,先后到庭听裁决。

案件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审理,超过一百天。

案件的背景,是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前,提出透过机制协调民主派阵营,达至立法会「35+」、即议席过半,两次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最终令特首辞职,以此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控方认为,此举是属于《国安法》下,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其中一项争议是「非法手段」应否限制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法官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的说明及决定等,非暴力行为都可令国安受破坏,所以「非法手段」不限于这个范畴,否则不合情理、逻辑,有违立法目的,亦不限于刑事行为;又称「非法」的元素只涉行为、不涉意图。不认同辩方提出被告可基于对法律无知、即不知相关手法是非法,作为合理辩解。

法庭强调,今次案件控方须证明被告有双重意图,包括有意图落实相关手段,以及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已属颠覆。

法庭认为,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违反《基本法》有关立法会职能,以及议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条文,亦会造成香港的宪制危机。而议会特权非绝对特权,瘫痪立法会运作除了反中势力,还有外国及境外势力,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插手及捣乱。

判词又指「35+」的构想是源于戴耀廷,最初已表明是要破坏、摧毁及推翻现行制度,以及特区根据《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建立的体制。初期的初选协调会议达到的四项共识,无提及运用否决权,所以认为这是选前实际流程,非政治性。

但协调会议结束至提名期完结前,除少数人仍有保留,运用否决权是绝大部分参选人的共识,多次记者会、协调协议,以及提名表格都有反映到。裁定十四名被告罪名成立。

黄碧云曾说:「我们会用尽宪制内所有权力和手段,争取‘五大诉求’。如果否决《财政预算案》,可以促成这事,我们一定会做。」

曾在庭上被归类为「传统民主派」的被告黄碧云,辩方曾称她当时这样说,只是因为被「抗争派」迫到墙角。但法庭不认同,考虑到民主党阵线亦都一致,认为是反映她真正立场,裁定她罪成。

至于唯一无参加「初选」的被告吴政亨,法庭指他曾与戴耀廷会面,提出会尽力协助。之后在网上多次公开叫人支持同意「揽炒」的「初选」参加者,又登报叫人「三投、三不投」,证明他认同整个计划,有行为和动机旨在颠覆政权。

而根据300多页详细判词,法庭主要视乎三方面,就各被告的言行作裁决。第一是否对计划有认知,例如有无出席协调会议,收过协议文件;是否知道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瘫痪政府。第二是否有颠覆意图,以及被告在计划中的参与角色,例如有无相关公开发言。

宣布判决后,大部分被定罪被告在庭上也表现冷静,部分向旁听的亲友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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