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者可申请改身份证上性别 大律师指有利跨性别人士权益

發佈日期: 2024-04-0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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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即日起修订更改身份证上性别记项的政策,未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人士,若符合多项特定条件,都可向政府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

入境处拒绝两名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谢浩霖及另一上诉人,申请将身份证性别更改,终审法院去年2月裁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相隔一年后,政府修订身份证性别记项的政策,即日生效。

除了已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人士外,若已完成改变性征为目的手术治疗,并能提交医学证明及文件证明,以及符合五项条件,包括曾患性别不安、申请前至少两年内持续以另一性别生活、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等,可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入境处处长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批准。

新思维社会福利界议员狄志远称:「但这些行政措施对权益有些差距,对跨性别人士而言是阻挠,令法庭判决未能彻底落实。我相信会引起法律诉讼机会很大。」

民建联新界西北议员周浩鼎说:「应尊重原则,不认为再进一步松懈,要考虑到会否构成影响整个社会价值,或构成混乱。」

政府又指,修订不代表改变法律上的性别。有大律师举例解释,即一名女性成功在身份证更换性别,但法律上仍视其为女性,不会享有丁权及与女性结婚等权利,但可按已更改性别生活。

大律师陆伟雄指出:「若一个男人入女厕没有问题,因为你已改变了性别,不会干犯游荡或其他罪行。两个女人,其中一人改了成为男性,理论上性别是否可以和这个女性结婚,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政府写得很清楚,只是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所有其他东西没有改变,即等同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香港现时仍未可合法化。」

他认为今次政策修订,已对跨性别人士权益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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