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倡年長及商用車司機驗身列明檢查項目 醫療報告需列數據

發佈日期: 2021-11-2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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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調查指,年長駕駛者的體格證明沒有列明指定體檢項目;而職業司機毋須體檢,做法與其他地區有差距,需要改善。

現時駕駛執照申請人要自行向運輸署申報健康狀況,而70歲或以上則要最少每三年向運輸署提交「體格檢驗證明書」,證明適宜駕駛。去年有約7.3萬名70歲或以上人士持有正式駕駛執照,較5年前增加近一倍。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運輸署雖然有在「體格檢驗證明書」上列出可參照的檢查範圍,包括視力、精神狀況、聽覺、平衡與協調、骨骼及肌肉系統等,但沒有規定醫生須做指定的檢查項目,亦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寫申請人所進行的體檢項目及數據結果,只需在總結填寫是否適宜駕駛。

公署亦指,現行法例沒有為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制訂任何體格要求。除了專營巴士及電車公司有規定車長需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之外,其他商用車輛,包括小巴、的士等都沒有相關規定,或不受運輸署監管。

公署指,參考其他地區的要求及限制,例如澳門要求年滿35歲的職業司機要每5年或10年通過特別體格檢驗,認為本港的制度尚有差距。

加上人口持續高齡化,及商用車輛造成的交通意外及人命傷亡風險較高,建議運輸署為體格證明訂明檢驗項目及向醫療人員提供指引,須填寫有檢查結果和數據的醫療報告。

同時為指定年齡的商用車輛,尤其是重型車輛司機,制定體格檢驗制度,並訂明較嚴格的體格要求及考慮協助有經濟需要的職業司機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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