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有薪分娩假

發佈日期: 2018-10-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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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建議延長法定產假至十四星期。法定產假屬《僱傭條例》中的生育保障部分,早期產假並無薪酬。法例到八十年代初經修訂後,符合受僱期的懷孕婦女才享有有薪產假。

1970年,《僱傭條例》首次引入法定產假,不過當時的產假是沒有薪酬的。

到1981年,政府檢討相關法例,分娩假期工作小組在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鄰近國家的做法後,建議女性僱員連續受僱滿二十六星期後,便可享有有薪產假。不過政府並沒有接納,認為勞顧會將受僱期定為四十星期較為合適。

相關法例經修訂後,連續受僱不少於四十星期的懷孕僱員,可享有十星期有薪產假,包括分娩前四個星期和分娩後六個星期,即是俗稱的「前四後六」。而薪酬是按她日薪的三分二支付,不過只有首三名子女享有有薪假期,當時有議員對這個限制表示不滿。

到1995年,政府就有薪產假進行諮詢,當時有意見認為懷孕僱員應享有全薪的有薪產假。但勞顧會在考慮到對僱主造成的財政影響及鄰近國家的做法,同意將分娩假期工資由三分之二提高到五分之四,政府就表示支持勞顧會的意見,新的產假工資比例亦在同年生效。

政府在1997年加強產假的保障,修訂《僱傭條例》,取消享有有薪產假的子女數目限制,及禁止僱主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或危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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