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貪污案,終審法院合議庭下午作出裁決,判他入獄21年。 何超明被控千多項罪名,包括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相當巨額、巨額及普通詐騙罪、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以及加重清洗黑錢罪等。 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犯案時間長,犯罪數量之多實屬罕見,何超明直接故意把檢察院視為法外之地,作為檢察院高層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本應嚴於律己,但濫用權力、漠視法紀。 何超明聽完判決後,當庭表示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