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上訴得直歡迎裁決 指澄清印花稅條例詮釋
發佈日期: 2016-10-3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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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在「雙倍印花稅」政策生效後買入一個單位,半年內再賣出兩個單位,向稅務局申請退稅被拒 。業主提出司法覆核勝訴,稅務局要退還27萬元稅款。但稅局不服上訴,獲判得直。 政府三年前推出「辣招」遏抑樓市需求,其中「雙倍印花稅」是針對已有物業的市民,再購入另一物業時要繳付「雙倍印花稅」。換樓的業主可獲豁免,但必須在購入新物業半年內簽訂買賣協議出售原有物業,再向稅務局申請退回稅款。 一名姓何的男子原本在青衣翠怡花園擁有兩個單位,2013年6月購入馬灣珀麗灣一個較大的單位,繳付了「雙倍印花稅」,他在限期內出售原有青衣兩個單位向稅務局申請退回稅款。 但稅局以「二換一」不合法例要求拒絕申請,業主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稅務局要退還27萬稅款。但稅務局不服上訴,上訴庭頒下判詞指,這宗案件的爭議在於《印花稅條例》中「原物業」是否只限於一個物業。 法例中「原物業」的定義,中文提及「另一」,英文用「another」,清楚顯示「原物業」限於一個。 申請退回印花稅有時間限制,如果「原物業」可多於一個劃定申請時限就有困難,在這情況下,「二換一」無可能豁免印花稅,因此推翻原訟庭決定,裁定稅局上訴得直並可獲得訟費。 印花稅署署長歡迎裁決,澄清了涉及《印花稅條例》中有關條文的正確詮釋,而印花稅署一貫所持的觀點亦與判決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