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政府禁蒙面法上訴得直 未經批准集結等禁蒙面屬相稱限制

即时港闻

发布: 2020-12-20 21:00

撰文: 無綫新聞

終審法院就《禁蒙面法》上訴作出裁決,裁定政府上訴得直,駁回民主派的上訴。終院說,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禁止使用蒙面物品是相稱限制。

政府去年十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遭梁國雄等25名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違憲並勝訴。今年四月政府的上訴部分得直,《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下仍然生效。民主派及律政司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駁回民主派一方的上訴。

判詞指,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禁止使用蒙面物品是相稱限制,以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在社會利益及限制個人權利之間已取得公正平衡。

而去年十月,香港已出現法律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是為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非法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壯膽作用。個別的人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街道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

終院考慮到因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人士,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情況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又考慮到蒙面示威者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因此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

判詞又指,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他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根據《緊急條例》,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並非違憲,而且權力受到有效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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