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認為,競委會應主動調查不同行業有沒有反競爭行為。有市民就認為,不同超市的貨品價格相同,選擇不多。
市民通常買東西前會格價,但去到不同的超市,部分產品價錢可能都一樣,八罐裝汽水同樣賣26.9元,五公斤的米亦賣兩包114元。
有市民表示:有少少大家合謀,像米一樣,大家不同價錢都好,一看到那邊便宜了,另一家立刻就一樣價格。亦都有市民說:奶類、衛生紙都差不多,現在東西越來越貴,他們都是聯手的。
有經營連鎖零食雜貨店的負責人指,行內不少代理商只會將一線貨品批發予大型超市,從而控制零售價。零食雜貨店主席林偉駿說:代理商安排貨品賣十二元,我今日會員有九折,代理商不行,會影響他,結果人人都避之則吉。只有一間(代理商)肯給我,那間只給我三線貨,因為那些貨價格敏感度低,我賣便宜點都可能影響不到他。
林偉駿指競爭條例訂立只是多了投訴渠道,仍然沒法令代理商公平地將貨品分配予不同的零售商。
百佳回應說,是根據來貨價及營運成本等因素定價,亦會格價緊貼競爭對手,強調不會亦不可能同競爭對手合謀定價。惠康就表示,貨品的售價是按來貨價,市場和營運情況等釐定,難以阻止其他經營者跟隨調整售價。
消委會指,過往亦有收過能源、運輸及物業管理等行業反競爭行為投訴,認為競委會可針對問題主動調查。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說:例如操控價格,轉賣價格方面,因在海外幾十年前,亦是很普遍的一個反競爭行為,亦都要看整個香港市場,過往是否有一些已經存積已久的問題,值得主動作出調查。
她認為執法是否有效,最重要是搜證,而處理的優先次序可參照消委會的資料,以及相關投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