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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顛覆國家政權案】控方指區諾軒等三人曾助作供舉證 可減輕處罰
發佈日期: 2024-06-25 06:29



民主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分批求情。庭上先討論案中組織者是否屬《國安法》所指的首要分子。
控方在庭上表明拒絕列出各被告應屬的等級,稱分級有一系列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首要分子」,需考慮有否參與計劃、組織、指揮等。若屬「積極參與者」,要考慮是否在案中擔任積極角色,如何渴望參與等,否則就屬「其他參與者」。
控方又提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曾協助控方作供舉證,符合《香港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減輕處罰。法官李運騰問,他們作為被告是否沒揭發他人。控方解釋三人作供時有提供新資訊。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建議以三年監禁,作為戴耀廷的量刑起點,認罪應扣減至判囚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