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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政府倡訂立全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引入境外干預罪等
發佈日期: 2024-01-30 05:00



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建議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除了《基本法》列明的罪行,亦引入境外干預罪等。即日起諮詢公眾至2月28日,下午會到立法會介紹詳情。
行政長官李家超率領負責的主要官員介紹立法的諮詢文件,文件共九個章節,涵蓋《基本法》第23條訂明而《港區國安法》未涵蓋的五大類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
當中叛亂罪會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暴動行為,包括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而煽惑叛亂罪針對的對象會擴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由只是涵蓋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以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拓寬到負責制訂以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的公職人員等。」
諮詢文件亦建議增設兩項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選舉等事務,損害跟其他地區關係。外國政府或組織如果發聲明批評港府施政等,是否視為干犯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標準其實清晰,你有沒有意圖、你有沒有一個這樣的用心,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的法律制度會受法律保障、沒有問題,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批評,甚至很尖銳的批評,這些都是容許。」
另一項引入的是禁止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及電腦或電子系統等,以危害國安的行為。
鄧炳強表示:「我們建議在現有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增加阻嚇力。」
當局強調23條本地的立法原則上必須跟《港區國安法》一致,但會在本地審訊。
李家超說:「我們正在立法的法例,不會包含任何元素涉及將被捕人送往內地,這是非常清晰的,這條法例是用於處理香港發生的活動,在香港法庭根據香港法例審理。」
至於保釋條件、被扣押,甚至案件的時間會否調整,當局稱會收集公眾意見,強調外國的條例「更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