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檢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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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廉署落案控告星島集團旗下英文虎報三名行政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指他們誇大發行數量,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決定不起訴星島集團主席胡仙。重溫梁愛詩當年的解釋。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臨立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一開始就表示,律政司內作出的刑事檢控決定,不單止要維護市民大眾的利益,而且要維護司法制度的獨立自主性。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首先,律政司司長在履行公職檢控人員的職責時,並非香港特區政府的僕人或其工具。」
梁愛詩表示,是否檢控是要先考慮有沒有足夠的證據,之後就要考慮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梁愛詩表示:「如果有人聲稱律政司決定檢控或不檢控某人是出於政治動機,暗示律政司在決定檢控或不檢控某人時,要聽命令行事,這個是完全不正確的。」
她表示,基於刑事檢控政策的原則,不提出檢控都不可以公開解釋。
基本法為律政司司長在檢控自主權方面,提供了憲制上的保障,因為第六十三條是規定律政司司長,在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方面是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