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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眾利益 楊立門

發佈日期: 2026-04-29 14:3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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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近引進了一個新的「部門首長責任制」,聽起來令人以為以前部門首長犯了錯是不用負責的。事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政府一直沿用一套完整的紀律制度去規範公務員的行為,2009年公布的《公務員守則》亦清楚指出公務員是須要要作「行政問責」的,用的就是這套紀律處分的制度。所以問題不是制度不妥,而是政府沒有善用它去矯正過失,和清除公務員團隊內的「瘀血」。

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政府要樹立好榜樣,處分員工必須絕對公正;亦要維護公務員隊伍的團結和士氣,不能隨便炒人。而就是這個原因,紀律程序往往十分繁複和冗長,若問題涉及明顯過失、或引起了公憤,如採購瓶裝水事件那樣,紀律處分的過程尚可簡單些,如果有人是工作態度不佳、長期不作為,但又沒有明顯錯失的話,便要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以公眾利益為由而着令他退休。不過要累積足夠證據,要連續幾個考績報告都不達標、屢勸不改才行。不過公務員有種文化,是評價下屬時一般很慷慨,因怕做「醜人」,很少會把下屬「寫死」。所以,因為表現不佳而要離職的個案在2020-2023幾年間,合共只有11宗。所以說政府工是「鐵飯碗」,是真有道理的。

但新制度有一個進步,就是,若部門出現的問題性質嚴重、或涉及部門首長的話,以前只有諮詢功能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便會負起進行調查的責任,然後向特首報告。委員會由非政府人員組成,由他們來調查相信可以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感,增加制度的可信性。不過都是那一句,設立制度不難,肯用它才是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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