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要用 屈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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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火災聽證會已開了十幾場,日前出席作供的消防處代表,他的坦白,令市民大開眼界。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引述證據指出,宏福居民對大維修引起的消防隱患多次投訴,但都不獲理會。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解釋,防煙門,後樓梯生口,發泡膠封窗,棚網,擺放易燃建築物料……這些都是房屋局獨立審查組或屋宇署負責,而地盤工人吸煙,則是勞工處負責。
杜大狀追問:「咁似乎冇一樣同你有關?」這位消防助理處長好老實回答:「是,無錯」。
但到底,這些事關唔關消防事呢?2020年一宗法庭判決,似乎已給了答案。
2016年牛頭角發生迷你倉4級大火,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政府其後成立跨部門小組巡查全港所有迷你倉,其中在巡查長沙灣的蘋果迷你倉時,發現該處有火警危險,遂發出多份「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經營迷你倉的儲存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消防處此舉是越權,提出司法覆核。
最終,司法覆核在2020年被駁回,法官指,「火警危險」的定義是刻意寫得廣泛一點,因為不同情況及隨時變化的情況,會令一些看似沒問題的事變成火警危險。或者可以這樣理解,一塊發泡膠板無問題,大量發泡膠塞在樓梯再加有人食煙,就是問題。
判詞指出,消防處與屋宇署是互補而非排斥,即使同一問題屬屋宇署從建築角度規管,消防處亦可從防火角度去行使權力。
2020年那場勝仗,成功確立了消防處長在處理建築物火警危險時的廣泛權力。簡單來說,就是消防認為你有火警危險你就必須處理。
當日法庭明明賦權消防處為識別及消除火警危險的專業機關,為甚麼今天會變成甚麼都不關事,甚麼都沒權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