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捕獸器
發佈日期: 2026-04-1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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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調查漁護署打擊殘酷虐待動物的工作,除了批評有欠成效,更指現行針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罰則阻嚇力不足。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最重只是罰款五萬元,並無監禁罰則。公署指,罰則早在1996年制定,難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調查報告指,捕獸器有不同種類,包括強力肢體齒夾器、金屬套索陷阱、捕獸網、尖竹陷阱、捕獸籠、重物急墮捕獸器等,暴力性質及危險程度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不但傷害動物,市民若被這些捕獸器誤傷,輕則受傷,嚴重的更會導致殘障,甚至死亡。 過去六年,漁護署曾進行近30宗非法使用捕獸器的調查,移除近700個捕獸器,成功檢控的只有4宗。申訴專員公署建議修例,引入即時監禁罰則,加強阻嚇力。 漁護署指,近年只接到一宗捕獸器引致市民受傷個案,亦可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 點擊重溫其他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