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的士司機「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罪」
發佈日期: 2025-12-3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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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的士司機,被乘客投訴拒絕發出收據遭檢控,最後因為裁判官質疑事主證供,司機脫罪。 根據《道路交通規例》,的士司機「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罪成的話,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和罰款5千元。 法例規定的士司機,須按乘客要求發出收據,其中一個目的是防止濫收車費。法例明確規定,所有的士必須安裝一個在良好運作中,可以在12秒內打印出收據的設備。 為何時限定為12秒?根據當年政府的解釋,是避免阻延交通,而這個時限亦大約相等於乘客付款所需的時間,若打印機有故障,司機要用預印的表格,以手寫的收據代替。 去年就有一名的士司機,向內地乘客濫收車費後聲稱「壞機」,拒絕發收據。被告是在同類控罪緩刑期間再犯案,最終判處監禁62日,罰款1,200元。 政府去年引入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亦會被記3分。 點擊重溫其他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