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侵害人身罪條例》
發佈日期: 2025-08-12 18:25
港澳



一名男子涉嫌將尿液混入汽水,引起全城關注,警方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涉案男子。
《侵害人身罪條例》是嚴重罪行,謀殺、誤殺都屬侵害人身罪,這宗案件則涉及條例的第23條,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
本港過往亦曾發生飲品被「加料」事件,最轟動的是九十年代「迷魂黨」案,亦一度引起社會恐慌。涉案的是懲教署前職員郭育豪,七個月內多次用針筒,把迷藥注入紙包飲品,趁受害人飲用後神志不清時盜取財物,更向一名受害人勒索30萬元。
警方當年以《侵害人身罪條例》另一條較重的控罪起訴,即第22條,為危害生命而使人身體嚴重受傷而施用毒藥等,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郭育豪最終承認11項控罪,包括一項勒索罪,被判入獄14年。
被告其後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指被告行為損害生產商和零售商生意,亦令市民不安,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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