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負責審理的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就兩項控罪討論定罪元素,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任職餐廳侍應的被告,去年七月一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近謝斐道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就案中的恐怖活動罪,要求控方需證明涉案活動如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列明被告行為如何構成煽惑等。
法官亦要求控方下月21日前,向辯方提供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英文版本,及涉案影片、醫療報告等。控辯雙方亦需列明需出庭的證人及預計所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