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前召集人岑子杰要求港府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上訴至終審法院,部分獲判勝訴。
上訴方認為,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和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嚴重侵害他們的私隱權和平等權,兩項都被終院駁回,指相關法例賦予的憲法權利,只限於異性婚姻。
上訴方另一項上訴,指政府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終審法院法官以三比二多數裁定上訴得直,並宣告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侶取得合法性的身份認同,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列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