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問責制主要官員的任命及免職程序,嚴格遵循《基本法》相關規定,體現「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
任命程序:三步驟確保依法用人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五)條,行政長官行使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的職權。文件闡明,問責制主要官員的任命程序包括以下三步:
人選審查:行政長官選拔的官員人選須接受品格審查與健康檢查;
提名上報:完成審查後,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簽訂合約:待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特區政府方與主要官員簽訂聘用合約。
免職程序:辭職或終止均須中央同意
文件指出,若主要官員提出辭職,須按合約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行政長官若原則上接納辭呈,須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免除其職務,待中央同意後,特區政府方可正式終止聘用。
如因嚴重行為失當等原因需即時終止聘用,特區政府可根據合約支付代通知金,或經雙方同意解除合約。無論何種情況,行政長官均須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免除職務,並待中央批准後執行終止聘用程序。
政府回應具體問題
針對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提問,政府明確表示:
即使行政長官接納主要官員辭呈,仍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免除職務;
若有需要即時終止聘用,政府可按合約支付代通知金以代替提前通知,但同樣須經中央同意免除職務後方可生效。
違約責任:政府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文件亦強調,如有主要官員涉及嚴重違反聘用合約,特區政府可考慮提出法律訴訟或申請禁制令。即使相關官員任期已滿,政府仍保留追究其任內違約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