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條例草案。有議員質疑條文中,非法騷擾處理國安案件人員的門檻定得太狹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已擴闊了。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來到第六天。草案中訂明,任何人用威嚇、辱罵性言詞或行為,妨礙或阻嚇人員執行職能,或令人員、其家人感到驚恐、困擾等,即屬違法,最高判囚十年。
自昨日起,共花逾1小時15分鐘審議這條條文。多名議員關注這項新罪行有免責辯護,列明合理情況可脫罪,認為做法過於寬鬆。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陳紹雄稱:「較早前審議有關『起底』的,你無免責辯護,你背後為何想收到那麼狹窄?」
經民聯工程界議員盧偉國指出:「是否出現了一種『對敵慈悲對友刁』情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我們不是慈不慈悲,我們是公道的。舉例有人講髒話罵我同事,同事很怕,原來該人與家人聊天都是這樣,以他自己個人背景來說,我跟我女兒說話都是這樣,說我跟參與審訊的人說那樣話是不對?放到時、地、人就很合理,他不是特意針對他。」
政府又強調,新罪行涵蓋在執法期間所有流程恐嚇或妨礙人員。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如我準備檢控人,你來恐嚇我便包含;現在正在檢控,法庭進行中亦包含;結束了,因我曾做過這件事,你今天恐嚇我,你做了這些、以後不要再來了,都包含,所以是全覆蓋。」
當局又指,雖然這項條文無域外效力,但如有人用海外電話卡,發騷擾訊息給本港負責國安案件或工作人員,但因部分犯罪行為,包括接收訊息是在香港發生,法院可處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