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清講楚|湯家驊:刑事案裁決不因國安附屬法例加刑 附例涵蓋上訴案

即時港聞

發佈: 2026-06-14 11:40

撰文: 無綫新聞

國安新附例訂明行政長官可將刑事案列為國安案件,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相關罪行在裁決時不會因此要加刑,而特首這個權力亦可在案件上訴時提出。

為了釐清《香港國安法》下「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當局訂立新附屬法例,列明只有行政長官有權,透過發出證明書,判定刑事案件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安,變成國安案件處理,涵蓋調查、拘捕至審訊等過程,對《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亦都有效。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講清講楚》強調,做法無違反「不設追溯力」的一般法律原則,原因之一是附例無改變涉及刑事案中的罪名。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說:「我們所指的就是案件所涉及的東西,不是被告做的事,這個有分別的。如果被告做的事危害國家安全,就會根據《國安法》檢控他,即是指被告所做的事不是危害國家安全,但是案件中,可能涉及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背景,或者可能有個證人或者一件相關環境,可能是有這些問題出現,我們就要比較小心些。」

主持問:「最後判刑不會因為特首發出了這個證書,涉及國安性質而加重這個罰則?」

湯家驊回應:「不會不會。」

政府曾稱若案件已有裁決,特首就不能動用附例的權力。若被告在原訟庭罪名不成立,控方上訴,特首屆時又能否動用有關權力?湯家驊認為可以。

湯家驊說:「發這個證書是因為國家安全需要,甚麼時候發生這個需要,沒人會知道,它可以是一早,通常都應該是一早,但是如果真的有突發事件,或者國際間有重大改變,突然中國和美國打仗,難道你說,對不起我之前沒有發(證明書),現在也不能發,因為我輸了官司,所以我們不應該用輸打贏要這個詞去形容,用這個發證書的權力,改變審訊結果,亦都不會發生,為甚麼?因為處理過程,用三個法官處理一宗案件,怎樣都較一個法官處理一宗案件安全。」

他強調英美過去數十年案例都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涉國安成分,而最終罪名是否成立就由法庭判斷,今次附例只涉程序,不需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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