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倡嚴重濫用公屋定為刑事罪行 目標四月交立法會審議明年中實施

即時港聞

發佈: 2025-01-13 23:13

撰文: 無綫新聞

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定為刑事罪行。

在現行條例下,公屋租戶將單位分租予他人,或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房屋局建議修例,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可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並賦權房委會人員檢查可疑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並建議延長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

目標是今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明年中實施。當局相信修例可有效提升阻嚇力,打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包括甚麼呢?包括譬如自己收了金錢利益,然後將單位分租,或分許可予不獲准許人士佔用單位;第二種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就是譬如租戶自己不居住單位,將公屋單位作商業用途。我們自己租約下,一向有條款規定租戶要守的行為。如有違規,在租約下已可以採取行動終止租約。刑事化一旦入罪是會有案底,所以我們不可以、不想輕易地將好多行為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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