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特殊學校前校長,承認廿六年前非禮一名小學生,裁判官表明,會判處三個月以上監禁,但要等候事主的創傷報告,押後至下月判刑。
早前承認三項猥褻侵犯罪,的53歲被告邱玩文,由囚車押到觀塘法院。
案情指,被告86至87年間,為當時年約10至12歲的,女事主補習,三次侵犯事主。現年36歲的事主,早前知道被告出任,東華三院群芳啟智學校校長,擔心再有幼童被侵犯,今年五月報警揭發事件。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曾提出案件嚴重,應由更高級法院處理,控方解釋,事發在廿六年前,當時判刑指引,最高是判監五年,而根據過往案例,相信判刑不超過三年,因此安排在裁判法院處理。又表示事主的創傷報告,需時完成,要押後呈交。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表示,明白到押後判刑,對被告是一種煎熬,但未了解案件,對受害人的影響之前,難以作出持平判刑,決定等候有關報告,將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判刑。
主任裁判官又表明,會判被告監禁三個月以上,不准他保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絕大多數刑事罪行,均不設追溯期,不論事隔多久,只要有足夠證據,即可提出起訴。只有小部分輕微刑事罪行,才有列明追溯期,一般介乎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