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在香港引起激烈爭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更在四日內兩度召開記者會。
開了兩次記者會,運用的英文措辭也不同,一起看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我感到十分難過及遺憾(regret)。我向全香港市民真誠道歉(apology)。」
林鄭月娥在第一次記者會用了regret這個字,而在第二次記者會就用apology,兩字是否都有歉意的意思?有多大分別?
Regret跟apology是有分別的。如果你說regret就是遺憾、後悔,這就是regret。但是apology就是對不起,我道歉,這就是一個apology,我道歉,對不起,就跟regret不同。
有法律專家曾說過,一些公司或政府部門在發生事故後都不用道歉的字眼,通常只用遺憾等字,不說道歉或對不起。是因為怕日後在法庭上成為認罪証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