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乐居虐儿案,一名女职员被裁定九项虐儿罪罪成,判监禁15个月。裁判官批评被告砌词狡辩、欺负幼童,行为十分可耻。
24岁被告李慧雯负责照顾童乐居10名儿童,被控去年11月至12月期间,故意袭击、虐待或忽略儿童,相当可能导致他们受到不必要苦楚。她否认全部九项虐儿控罪,是童乐居事件首宗须审讯案件。
她自辩时指,幼童未必听得懂指令,因此要以肢体触碰方式教导、即「好细力」拍打脸或头部。她又指部分幼童不听话,故出现了指称的拉、扯等动作,重申是想他们休息,无意惩罚。
九龙城法院裁判官莫子聪指,有幼童拍打自己头部向被告致歉,反映他们理解指示;而即使被告要用力,也不用选择头和脸等容易受伤部位。
莫子聪指重复观看闭路电视片段,被告证供与画面大相迳庭,认为她美化恶行,又砌词狡辩,不接纳为真相,亦「无机会系真相」,批评被告年纪与幼童相差超过20年,欺负他们行为十分可耻。考虑案情、幼童反应、整体量刑原则等,裁定被告九项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判即时入狱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