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指,黃之鋒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禍港賣港、嚴重損害國家主權,警方國安處就呼籲,同案另一主謀羅冠聰回港自首。
身處上海的行政長官李家超,透過新聞稿回應黃之鋒判囚。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先是阻撓推動國民教育,繼而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更宣揚「港獨」、「自決」,在「黑暴」及港版顏色革命中,推波助瀾、惡行纍纍。
《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及團夥毫無悔改、肆無忌憚,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代理人,妄圖對中央和特區政府施壓,禍港賣港、怙惡不悛。指他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更損害市民福祉及社會穩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就表示,會研究是否就刑期上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由於鐵證如山,他(黃之鋒)只好認罪。反映警方依法緝捕,律政司依法檢控、有理有據。十年判刑已反映罪行嚴重性,當然我們會與律政司進一步研究整體判詞,看需否就判刑作上訴。」
他又批評外部勢力在判刑後對港府惡意攻擊。
鄧炳強說:「這些攻擊我們的人正正是當日黃之鋒及羅冠聰,企圖勾結、乞憐及靠攏的外部勢力,我在此予以最強烈譴責,香港市民必須認清事實。」
在北京,外交部表示堅定支持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
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說:「有關方面應當切實尊重中國主權,尊重香港法治,停止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干涉中國內政。」
駐港國安公署指,法庭對黃之鋒重判是對國安法治尊嚴的有力捍衛,亦再次昭示任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行為必遭法律嚴懲。
警方國安處就呼籲潛逃海外的羅冠聰自首。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說:「今日判的罪名及很多案情都是與羅冠聰有關係,我呼籲他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
李桂華指希望黃之鋒在囚期間要好好反省,並抓緊機會培養守法精神、認識國家。
政府新聞公報
在黃之鋒涉及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案件中,黃之鋒早前(九月二日)已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包括與潛逃者羅冠聰等人串謀透過不同方式乞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以及其官員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敵對行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十一月五日)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
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裁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的級別,並指出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極高的風險,黃之鋒等人的行為使情況更為嚴峻。他們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直接會晤,並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及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制裁的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黃之鋒及羅冠聰二人是本案的主腦及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的最前沿倡議者,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但其角色同樣關鍵。他們確實促成了外國實施制裁和敵對措施,而該等制裁和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先是阻撓特區政府推動國民教育,意圖削弱青少年的國民身分認同,繼而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更宣揚『港獨』、『自決』主張,在二○一九年『黑暴』、港版『顏色革命』中推波助瀾,其惡行纍纍。黃之鋒屢次犯法,包括組織、參與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藐視法庭等,視法律如無物。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持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積極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公然乞求外國對華對港制裁。」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仍毫無悔改之意,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妄圖通過境外勢力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禍港賣港、怙惡不悛;黃之鋒更參與『35+計劃』,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此等惡行均屬極之嚴重的罪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直接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與社會穩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黃之鋒無從狡辯,只好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是對所有妄圖勾結境外勢力、損害國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懾。法庭對黃之鋒予以重判,徹底打破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披着所謂『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便能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向國際社會表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這次判刑顯示法庭確定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此外,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境外媒體等就包括本案在內的不同案件,作出惡意攻擊和抹黑,更公然施壓要求特區釋放個別已被法庭依法定罪判刑的被告。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須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於本案中,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黃之鋒選擇承認控罪,反映警方依法緝捕和律政司依法檢控危害國家安全分子的充分證據。法庭在作出判刑時詳細列出有關理由,正正體現了黃之鋒是在公平公開的司法程序下被判刑,亦彰顯了香港特區法院一直秉持的法治精神。」
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堅決打擊及嚴懲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勢力的代理人,定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