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繳費學藝到師傅發津貼 — 大律師行業學徒制的變與不變|假髮背後

专栏来论

发布: 2026-09-21 07:00

撰文: 大律師 / Barri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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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文 大律師

香港法律界分為律師與大律師。投身前者,須與律師行簽訂實習合約,受薪受訓;投身後者,則須完成一年「實習大律師的實習期」,跟隨一名在香港不受限執業持續不少於五年的大律師學藝。根據現行的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大律師「師傅」須向「徒弟」發放每月最少六千港元的津貼(Honorarium)。但您是否知道,在過往的英國,其實收錢的是「師傅」、而不是「徒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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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示意圖

十九世紀的英國,新晉大律師跟隨前輩學藝,本屬行內慣例,並非正式法定門檻。學徒期一度長達兩年,「徒弟」須向「師傅」繳付一筆可觀的「學藝費」。換言之,當年不是「師傅」請「徒弟」,而是「徒弟」付錢,換取旁聽庭審、草擬狀書、觀摩會議的機會。一九五九年,英國才把十二個月實習訂為執業的強制條件;一九七五年,英國大律師公會決議禁止收取「學藝費」;倒過來要由「師傅」向「徒弟」發放津貼,則要到二零零三年才成為守則的一部分。

香港大律師行業承襲同一脈絡:直至二零一八年,不少實習大律師仍屬無薪,甚至須自付生活。據網上流傳,資深大律師陳志海就曾回憶過,早年跟「師傅」學藝時沒有薪金,只好兼教夜校維生,正是那一代的縮影。

其實,隨著社會進步,招攬最好的人才已經成為法律專業能夠繼續持久發展的重要元素。雖然最低津貼額度遠低於市場薪酬,但實際上不少大律師「師傅」向「徒弟」發放的津貼遠超該額度;不少大律師辦事處更會以獎學金的方式,全費資助新加入大律師在加入前的碩士學費及生活費,為大律師專業吸引最好的人才出一分力。

制度變了,師徒關係的本質卻未變。大律師並非受僱於辦事處,而是自僱的獨立執業者;「師傅」不是上司,而是以個人名義收納「徒弟」、對其訓練負責的人。「徒弟」須隨「師傅」上庭、列席會議、草擬狀書與法律意見,再由「師傅」親自批改、講解。《行為守則》要求「師傅」教導操守、倫理與行規,並在實習結束時證明「徒弟」勤勉、適宜在港執業。完成首六個月後,「徒弟」可在「師傅」督導下有限度執業;一年之內,亦可先後跟隨數位「師傅」。這種朝夕相處、言傳身教的長期關係,並非金錢能夠量度。學徒制能夠延續,靠的不是津貼的多寡,而是那份極為個人化的傳承:「師傅」把庭上的判斷、紙上的分寸,以及對法庭的責任,交給下一代。

作者鄧建文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副名譽秘書,專注於民事訴訟,執業範疇涵蓋公司法、清盤與破產、商法、婚姻法以及遺囑認證等法律事務。



鄧建文 大律師


鄧建文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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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假髮背後》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每周法律專欄。他們以法律專業和實務經驗剖析社會議題,或分享作為大律師的所見所聞,鼓勵讀者以法律思維解讀日常,並推廣法治精神。

 

Behind the Wig is a weekly legal column written by practicing barristers specialising in crimi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rawing on their legal expertis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r sharing their observations and insights as barristers, they analyse social issues, encourage readers to interpret everyday matters through a legal mindset, and promot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無綫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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