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度於商場洗手間寫煽動句子罪成 官指帶筆進入具清晰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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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6-07-22 15:48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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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三度在一個商場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句子,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案發時18歲被告梁佳樂否認控罪。案發在去年7月,控罪指被告三度在中港城3座11樓的男廁,寫上煽動字句,其後在同一個廁所內被警員拘捕。

辯方律師早前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案發時受病情影響而犯案,又指警方在沒有警戒和誘使下,並在被告無親友或律師下錄口供,因此建議法庭拒絕採納被告招認供詞。

控方專家證人則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可能較低,而警員亦不認為被告在會面期間精神有異常。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時指,反覆觀看被告四次會面片段,認為被告有正常專注力,視線有隨環境變化轉移,與一般人無異,雖然嘴角有抽搐,但頻率與一般人相若,難以聯想到有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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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判官又認為,警員的問題簡單、直接,被告有正常智力,理應能理解,亦見他有問有答,回答雖以短句為主,但清晰、沒猶豫,故此拒絕採納辯方專家證人意見,認為招認證供是在被告自願下作出,被告未受自閉症或解離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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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蘇惠德又指,有關字句涉及兩任特首、激發仇恨。廁所牆壁光滑,被告攜帶可以在光滑牆上書寫的筆進入,顯示他具清晰意圖。裁定被告煽動罪成立,押後8月12日判刑,期間須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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