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主違法申二按 涉及財務公司罪成罰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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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09-06 02:16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居屋業主未得房署同意下向財務公司申請二按,借出款項的財務公司干犯非法讓與居屋單位罪名,早前被法庭罰款四萬元。

房署表示,藍田康柏苑一名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房委會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下,以貸款協議方式將該居屋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有關居屋業主的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而涉及的財務公司就於九月二日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罰款四萬元。

房屋署由2013年至今,已向干犯非法相關罪行的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27張傳票,當中21張成功定罪,罰款五千至四萬元不等。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署署長批准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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