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藥房職員將廉價成藥冒充知名品牌藥物出售,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另罰款兩萬元,是同類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獲准緩刑的被告鄭永星離開觀塘裁判法院。案情指被告在油尖旺區一間藥房任職店員,海關去年九月收到投訴後,喬裝顧客到涉事藥房購買藥物,被告以廉價的腸胃藥和藥水充當知名品牌出售,被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指,被告2011年有類似犯案紀錄,被告求情時希望法官給予機會,說以後不敢再犯。
被告被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同時罰款兩萬元,海關歡迎裁決,又說是同類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關建強表示:「我們認為法庭向社會大眾傳遞一個非常清楚的訊息,這類罪行不會被社會容忍或姑息。」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和罰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