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電召應用程式Uber五名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和無第三者保險等控罪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一萬元、停牌一年;各人表明上訴。
警方前年「放蛇」,用手機應用程式Uber電召汽車,拘捕七名Uber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及無第三者保險,其中兩人認罪被罰款,五個被告不認罪。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私家車電召服務與「白牌車」是沒有分別,載客取酬涉及乘客安全、車輛狀況、是否有保險都需要受到規管。
信納控方已證明被告曾經開車按乘客要求載至目的地,即使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收錢,已信納載客服務有商業目的,裁定五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及相關的無第三者保險控罪罪名成立。
每人兩項控罪合共罰款一萬元以及停牌一年,五人都表示上訴,停牌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