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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的監管

發佈日期: 2024-04-19 04: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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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有慈善團體的創辦人被裁定,與16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及非禮等五項罪名成立,判監八年,引起社會對監管慈善捐款的關注,重溫當年報道。

李國華創立的香港施比受協會,在案件審訊期間仍然繼續接受捐款,網站到中午、案件宣判之後才關閉。

代表社福界的立法會議員指,協會的董事都有親屬關係,籌到的捐款金額並沒公布,反映現時的法例監管不足。

立法會議員張國柱稱:「如果他沒接受政府資助,而是向公眾籌款,又或者自己去向人募捐,其實監管是很小很小,我們都不知他的錢是否用得其所。」

全港有6,600個登記免稅的慈善團體。稅務局指,慈善團體可以申請豁免交稅,但稅局沒職責去監察他們的日常運作。

社聯就指,雖然現在暫時沒有慈善法,但如果捐款人有懷疑,應該作出舉報,因為如果有慈善團體虛報開支,或製造假文件,同樣是觸犯欺詐,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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