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提到國家安全的案件要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草案說明未有提及審理法官的國籍問題,是展示對司法制度高度尊重及信任;她又指,指定法官的意思是於各級法院指定一些法官去處理案件。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並不是行政長官會去指定哪個法官去處理哪一個案件,這個應該清楚,換句話說以後名單上,在各級法院有多名法官,到有真的國安案件時,如何分派名單上哪個法官去處理聽審,仍是由司法機構負責。所以國安法裡面所謂指定法官,都仍然是來自這些經過程序的法官。講的簡單些,行政長官不是隨便在街上找一個人指定去做法官,行政長官是在已經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裡面,去指定一些法官去聽國家安全的案件。但我們不能抹殺,最終委任權是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