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灣仔暴動案判詞形容不合理 有意見指法庭考慮到證據存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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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0-11-01 04:02

By: 無綫新聞

灣仔暴動案七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有大律師認為判詞形容當天是難得歷史時刻,並不合理;亦有意見認為法庭決定是考慮了證據有疑點。

去年8月31日,下午二時起大批人在灣仔和中區一帶聚集。入夜後有黑衣人在警察總部附近設大型路障和點火焚燒,之後在銅鑼灣一帶擲汽油彈。警方同日在社交網站發出至少三篇帖文,並發稿透過傳媒呼籲人群散去。

5男2女被控當天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他們全部罪名不成立。判詞中形容當天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

有大律師認為說法不合理,而部分人被捕時身上亦有裝備,律政司必須上訴。

大律師龔靜儀稱:「有暴動亦會繞路離開,不會特地去看。如果說成『歷史性一刻』,這類『歷史性一刻』去年隔天也一定出現。警方也會不同階段舉不同顏色旗幟、會作出警告。你們也不離開,你沒份參與又是在做甚麼?我當你來見證,你知道警方要驅散,正常人也會走。」

反修例相關暴動案,四宗被告不認罪的案件中,三宗最終判罪名不成立。法政匯思認為,法庭會審慎考慮呈堂證據,一旦有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

大律師李安然表示:「法庭已經說得清楚,所有被告被捕前,沒有證據指出究竟當時他們在做甚麼。警員沒有將說法寫進記事冊,未能令法官安心信納這證據。警方對暴動和非法集結的理解比較寬鬆。他們會視為在現場附近出現,也構成一個有機會,鼓勵暴動或非法集結出現。」

他又指律政司已要求法庭釐清有關暴動罪的法律觀點,相信會對同類罪行定義作進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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