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計劃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有議員關注與海外團體合作時,會誤墜法網。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
《基本法》第23條列出的七項罪行,包括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政府就立法的諮詢文件,指《社團條例》規管機制不適用於附表所列的本地組織,包括公司、工會、物業法團和按其他法例成立的組織,如慈善團體等。
若這些組織打著人道支援,援助基金等旗號,但實際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甚至在境外成立,或移師至境外,目前無法規管,需完善條例涵蓋範圍。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指,業界組織擔心和外國組織合作變成犯法。
新思維社會福利界議員狄志遠稱:「例如我去到那裡有災情,找到這個非牟利機構,在地區上都做了很多服務,我們對他有信心,我們和他合作,但我們不了解他背後有甚麼故事,這個情況下會否變成一個危險環境。」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最重要是判斷組織行為有否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至於一旦涉嫌違法,又能否以涉及公眾利益,列作合理辯解?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這個世界上沒有公眾利益去傷害國家安全,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是不會重疊,正如個人自由與國家安全都不會產生矛盾或重疊。」
諮詢文件亦建議,若保安局局長合理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本港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作出相關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