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會處理政府提交的修正案。
政府在今天開會前向立法會提交多項修正,包括彈性擴大公職人員的定義、個別罪行元素的定義刪除,亦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維護國安訂立附屬法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審議進入尾聲,政府晚上向立法會提交多項修正案,合共近50頁。除了當局之前預告,針對潛逃者的限制措施,不應只限於潛逃逾半年的人。
在煽惑離叛及國家秘密罪,涵蓋公職人員的範圍,當局提出將現時建議的十多類彈性地擴大,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附屬法例形式,訂出新範圍。政府解釋,是因應議員認為接觸國家秘密等公職人員,不只最初建議的十多類。
間諜罪方面,其中一個罪行元素是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虛假及誤導性事實陳述,以干預港府施政等,草案原本就「誤導性」訂出數個定義,包括「遺漏」要項資料等,最終決定刪除這些定義。
至於外界關注的境外干預罪,就在前面加上「危害國家安全」數個字,以突顯一般正常國際交流不受條文影響,控罪元素就不變。
至於危害國安破壞活動,當局建議擴大至貨櫃碼頭等物流設施、港交所系統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當局又建議,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維護國安訂立附屬法例,以靈活應對新的國安挑戰,違例者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