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2026-08-09 08:30
By: 無綫新聞
近年來「網上起底」問題日益嚴重,有人透過互聯網惡意公開他人資料,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警方提醒市民:起底不僅傷人,更可能觸犯法律,後果遠超想像。
「網上起底」(doxxing)指的是透過搜尋引擎、社交媒體、匿名討論區等平台,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搜集並公開個人或其親友的私隱資料,甚至配合攻擊性言論或威脅行為。常見被披露的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私人照片等,一旦這些資訊成為騷擾或勒索的工具,便會對受害人構成長期壓力和恐懼,有些人甚至要搬家、離職,影響整個家庭生活。
為應對日益猖獗的起底行為,香港於2021年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正式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新修訂條例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同時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並可強制將起底訊息移除。
▍ 條例引入兩級制罪行制度
條例引入兩級制罪行制度以加強打擊起底。第一級罪行循簡易程序審訊,入罪門檻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第二級罪行則可循公訴程序審訊,除上述門檻外,還需證明對資料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實際的指明傷害,最高刑罰大幅提升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法律定義的「指明傷害」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以及該人的財產受損。若有人違反法院就個案發出的禁制令,亦可能被控藐視法庭,甚至即時監禁。受害者更可提出民事訴訟,向起底者追討賠償。
▍ 私隱專員有權要求移除有關訊息
新修訂條例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權及檢控權,專員有權就起底行為作刑事調查,並於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提供私隱專員就指明調查所需的材料或協助,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一年;若出於詐騙意圖,在要項上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材料或陳述,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兩年。
此外,私隱專員獲賦權強制移除起底訊息。在未有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有犯罪意圖或罔顧元素,私隱專員便有權向身處香港的個人、在香港成立或設有業務地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以及境外服務提供者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有關起底訊息。
對比修訂前的《私隱條例》,新修訂填補了多項不足。修訂前只規管「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新修訂則規管「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保障對象由資料當事人擴展至資料當事人及家人;保障範圍從導致心理傷害,擴展至有意圖或罔顧會否導致指明傷害,以及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在要求移除起底訊息方面,修訂前只能作出勸喻,新修訂則有權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強制移除;同時新增了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大大加強了執法力度。
新修訂貫徹兩大原則:一方面杜絕起底,保障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另一方面平衡受《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移除機制設有上訴機制以作制衡,而《私隱條例》為合法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活動提供的免責辯護亦維持不變,確保在打擊起底的同時,不會不合理地限制正當的言論和新聞自由。
一名電訊公司技術員利用工作之便,從公司電腦取得警務人員家屬的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並發布至社交平台,導致該家屬蒙受心理傷害。2020年11月,法庭判處該被告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共被判監兩年。這是《私隱條例》相關條文自2012年修訂後,首宗因違反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 籲避免回應爭議貼文
若不幸遭遇起底,應立即向私隱專員公署舉報,提供資料截圖與網頁連結(查詢/投訴熱線:3423 6666);同時保留所有證據並報警處理;亦可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資料進一步流傳。如感到情緒受困,應向社工、輔導機構或非政府組織求助。
警方呼籲市民設定社交帳戶為「私人」模式,避免公開電話、住址、學校等敏感資料,審慎發文及回應爭議貼文,提醒子女與親友關注網絡安全與尊重他人私隱。你的一鍵,可能改變別人一生——起底不只是惡作劇,更可能是刑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