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2026-07-13 07:00
By: 大律師 / Barristers

王永愷 資深大律師
一個腦洞大開的構思,配上生動跳脫的文字,就變成了令人廢寢忘餐的經典小說。觸覺敏銳的編劇,配上演技精湛的演員,就變成了膾炙人口的經典劇目。看在當時,令人耳目一新;今日回看,令人記憶猶新。
說的當然就是《尋秦記》。
故事的構思我想不用多說大家也會記得。一個現今時代的人,他所具備的一般常識可能已是約2200年前的人做夢也想不到的認識或認知,更不用說任何專業訓練及技能。項少龍之與戰國時代人,與來自尼比魯星的阿努納奇之與蘇美爾人一樣,直如天神下凡。如果他能夠把現代裝備也源源不斷穿越回去,那他應該不只是扶植了「秦始皇」,而是把自己寫入了神話之中,流傳至今。
從時間的倒流中跳出來,順著時間流淌2000多年;從現代倒回古代中跳出來,順著朝代更替到現代,在今天的世界裏可以尋到秦朝的可記之處嗎?秦朝的法律制度當中就有很多的設計及理念,多少有點現今社會普世價值的影子。
根據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之《封診式》對秦代刑事證據制度的大量記載,秦朝司法官非常重視刑事證據的收集與使用,有相對完備的刑事證據體系,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其中,在證人證言方面,被告人口供的獲取方法亦體驗了相當現代化的思維。《封診式》中就有記載,不以拷打而獲得的口供是最理想的,所謂「箠楚之下,何求不得 」,意謂靠嚴刑逼供而屈打成招,被告人往往因不堪折磨而被迫認罪或編造口供;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什麼供詞是得不到呢?這類口供又怎能視為可信的證據?因此,秦朝法律對刑訊手段加以限制,如《封診式》記載:「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 」,意謂審訊案件,亦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如實記錄,明知其謊話,也不要馬上詰問;不用拷打折磨就能查明案件真相的,是上策;使用暴力拷打審訊,是下策;而以恐嚇手段逼取口供,則更是失敗的做法,並會導致供詞失真而敗壞案件。
另外,在如實記錄的要求之下,促使了秦律之下的另一種現代化設計:「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特有的法律形式之一,由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判例構成。其作為律文的重要補充,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這實可視為今天判例援引的先駒。
刑事審判權實在是國家可行使的其中一種公權力,是非曲直並不能隨統治者一念、一言而決。實質及可見的公義,不論在今天還是2000多年前,同樣對社會管治及穩定皆有重大意義。
作者王永愷資深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及財政,專注於民事訴訟,執業範圍涵蓋商業糾紛,以及專業疏忽。
《假髮背後》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每周法律專欄。他們以法律專業和實務經驗剖析社會議題,或分享作為大律師的所見所聞,鼓勵讀者以法律思維解讀日常,並推廣法治精神。
Behind the Wig is a weekly legal column written by practicing barristers specialising in crimi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rawing on their legal expertis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r sharing their observations and insights as barristers, they analyse social issues, encourage readers to interpret everyday matters through a legal mindset, and promot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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